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2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1日19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隆回县**镇**路小院子农家菜馆路口时,因制动不及时,撞上正在路边进行环卫作业的被害人李某某成,致李某某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1、2018年2月22日,陈某某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2018年3月13日,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成的儿子李亮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赔付李亮人民币86000元(保险理赔款除外),李亮对陈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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