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4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5日6时6分,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载乘其妻子唐某某沿抚松县泉阳镇沿河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泉阳镇林场门前时,与由东向西突然横穿道路的时振德未牵领的金毛犬相撞,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陈某某、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该犯罪为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满足该条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某家属向检察机关提交谅解书、请求书,表示不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一切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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