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省**市人,住本市**乡**村**东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7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NMV***号面包车沿**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乡**路口,由于车速过快,未确保交通安全,车左前部与对面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外伤致闭合性胸腹腔器官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肇事后能及时报警,并能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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