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4********,汉族,本科文化,宣城市**中学教师,户籍地郎溪县**乡**村**号,住郎溪县**镇**商业街**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骑两轮电动自行车从郎溪县**中学驶往**镇,当其沿23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镇方铺新村西大门路段处时,因疏于观察,与自东向西过马路的被害人潘某某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倒地受伤,后潘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于2020年4月6日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因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时接到交管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到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受询问。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被害人的全部治疗费用,另赔偿人民币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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