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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 月1日18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R***ME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大白线X033自西向东连续超车行驶,当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上柳家泉村口处时,与驾驶福田之星牌电动三轮车同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救治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娇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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