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Z9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娟,安徽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19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号普通客车,沿G343由东向西行至濉溪县孙町镇郜桥村郜桥庄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周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肇事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经濉溪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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