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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新泰市**街**号,现住新泰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7时27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20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新泰市洛沟转盘环岛右转弯时与吕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吕某某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主动报警并到新泰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调查,陈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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