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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A****号飞碟牌轻型货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三孔桥下北侧上层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倒车行驶时,适遇被害人南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货车后部与二轮车前部接触碰撞,致南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南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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