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001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7日6时许,驾驶辽D****0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顺城区**路**社区附近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顾某某撞倒,造成顾某某受伤的后果,陈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顾某某于当日1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顾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顾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柏键,男,1976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60401001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正阳家园5号楼1单元401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柏键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柏键于2020年1月7日6时许,驾驶辽DU9060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挖建社区附近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顾海涛撞倒,造成顾海涛受伤的后果,陈柏键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顾海涛于当日19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顾海涛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陈柏键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海涛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柏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柏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柏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柏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顾海涛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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