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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9********,汉族,初中,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住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8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国道220线自西往东行驶,途经国道220线1374KM+500M(武宁县鲁溪镇菜市场)路段时,碰撞行人段某某,导致车辆受损、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11月5日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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