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粤K8****小轿车搭载乘客陈某乙等从**镇**村家中驶出前往茂名市**医院,当行驶到**省道27公里**路**路段时,碰撞从道路右侧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粤K8****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陈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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