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8日14时12分,陈某某驾驶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田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44KM+500M时,与同方向行驶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高某某受伤,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7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陈某某负此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受害人高某某、徐某某家属人民币24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追究陈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陈某某任何法律责任,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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