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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汉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13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7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闽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其父亲即被害人陈某甲,沿普贤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普贤路北峰模具园路段时,从右侧车道向左侧中间车道变更后与后座人员谈话妨碍安全驾驶,碰撞前方临时停车由付某某驾驶的闽C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致摩托车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甲倒地,被害人陈某甲被尾随其后避让不及由曲某某驾驶的闽CYE067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前轮碾压,造成陈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在中华人民解放军第910医院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丰泽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符合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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