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晋LC370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洪洞县堤村乡下张端村村道倒车时,与行人陈某甲相撞,致陈某甲受伤,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事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方共计22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