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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200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浚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9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FG****小型轿车沿S219省道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卫溪办事处付庄交叉口时,与沿东西道路自东向西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叶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叶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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