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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莒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夏庄镇惠生路蔡家孟晏村路段处,路遇沙土堆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陈某某受伤、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试听资料;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6.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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