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6********,壮族,专科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8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桂M****7号牌小车沿国道323线由东兰县隘洞大桥往隘洞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284KM+50M处,车辆超越前方同向左转弯由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桂M****9号牌二轮摩托车时,小车右侧与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侧翻,造成被害人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韦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25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抢救伤者;配合被害人家属做好善后工作,主动与被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