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驾驶赣H6C***小轿车,沿306省道由乐平往浯口方向行驶,行至浯口镇潭溪渡村路口地段超前方占某保驾驶的赣H5E***小轿车,车辆行至道路左侧碰撞到相对方向的方某良及陶某崽骑的二轮电动车,赣H6C***小轿碰撞到电动车后又碰撞到赣H5E***小轿车,造成方某良受伤死亡,陶某崽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是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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