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陆良县城驶往陆良县马街镇海界村委会,13时30分许,当其驾车沿曲靖市陆良县陆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陆水线K2+990米处时,其所驾车前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尾左侧相撞,造成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经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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