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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副经理2007年8月20日陈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被罚款320元。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5时26分许,陈某某驾驶浙JF****小型轿车沿着东上线自西向东行驶至石牛大桥路段时,与站在路边的行人尹某某及其停在路边的台州91****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尹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由交警传唤到案。现陈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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