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林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路**号**号,住贵州省息烽县**镇**路**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本案可能判处的刑罚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不属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20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交办该案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3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贵A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海高速公路上沿遵义往贵阳方向行驶至兰海高速公路1311公里+750米处时,在快车道内撞上因救援故障车辆摆放安全锥桶的贵阳市公安交管局高速支队一大队辅警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于2020年5月14日在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22日,根据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出具的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警察支队第5201231202000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贵A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视线良好的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行为时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履行救治义务,在被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再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谅解,由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3008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刑事和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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