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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4日09时5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在凤冈县王寨镇王土线8KM+800M(袁海辉家门口)处倒车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过路的行人万某某撞倒,造成万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依法鉴定:死者万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外伤死亡;肇事车辆安全性能(转向、制动)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经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万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过失行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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