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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8********,汉族,高中文化,卧虎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吉C****9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S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双辽市玻璃山镇路**饭店南侧)倒车时与行人李某某碰撞,致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鉴于陈某某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5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陈某某认罪悔罪,系过失犯罪,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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