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吉C****8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102长双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长双线132KM+50M(双辽市**镇**村红路灯东侧)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赵某某相撞,致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死者赵某某系头部外伤致枕骨凹陷粉碎性骨折、颅骨崩裂、双侧脑组织挫裂伤、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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