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31968********,汉族,大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北京**有限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景哲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吉A9****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朝阳区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街口右转弯时,与同向乘三轮电动车右转弯的被害人甘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经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甘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在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甘某某系自身肺间质变疾病基础上、外伤后长时间卧床并发肺内感染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其自身肺间致病变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构成其联合死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首后,如实供述、主动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且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案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司证明;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长)公(交)鉴(尸检)字[2019]275号鉴定文书、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事故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