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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镇***村*组*号,住喀什市***小区*座**室,司机,准驾车型:A2,无前科,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2时34分时许,陈**驾驶新Q*****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由东向北右转弯准备驶进喀什市三环路*****停车场时,与被害人艾*******超速驾驶的、由东向西直行的新电Q*****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陈**主动报案,艾*******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陈**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艾*******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亲属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陈**系初犯、过失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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