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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8********,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光平,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轿车,从射洪市城区出发,经国道247线向射洪市金华镇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3时38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247线1270km+650m(射洪市广兴镇浩志村7组玉京桥)路段时,因操作失误,该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隔离墩),与相对由何某某(男,36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自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机注册并安装在车上的“安吉星”系统自动报警,配合交通民警协助调查。

2020年1月15日,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左胸穿通创伴胸腔脏器官损伤死。

2020年2月17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射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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