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Q*****号轻型货车行驶至屏山县夏溪乡烂坝村渔溪场镇时,在倒车的过程中未察明车后情况,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调查,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200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经鉴定,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心肺)损伤死亡;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由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本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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