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F8****小型轿车由广汉市贵阳路方向往西门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西大街康复医院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在前方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牟某某相撞,造成车损、牟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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