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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广汉市********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F8****小型轿车由广汉市贵阳路方向往西门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西大街康复医院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在前方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牟某某相撞,造成车损、牟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牟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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