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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与住所地为四川省江油市**********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29日7 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BS****小型轿车由江油市贯山镇方向沿中贯路往江油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中贯路4 公里950 米地段时与道路右侧路边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失控后又与前方行人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受损,魏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案并等候公安到现场处理,并接受调查。事后陈某某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处理,系自首。陈某某积极给以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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