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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S867**大型普通客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964km+100m路段(双拱桥)停车上下客后,起步时将道路右侧边上行人白某某撞到后碾压,致白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120、110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2020年10月22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积极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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