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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奉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渝F6****的小型汽车在奉节县云雾乡场镇倒车时将车后行人伍某某撞倒在地,车辆右后轮碾压到伍某某,造成伍某某当场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伍某某不承担本交通事故责任。经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审查,伍某某的损伤特征符合交通事故损伤所致。

2020年8月23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且积极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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