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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住如皋市**街道**小区******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19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李渔路由南向北行至与庆余东路交叉路口时,遇到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观察疏忽,未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由西向东步行过道路的杨某某(男,殁年80岁),致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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