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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14〕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5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定远县**镇**巷**号**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AD****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省道311线88Km+400m处(定城镇城东路段),撞到在路面上指挥其他车辆倒车的李某甲,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经定远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4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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