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住宿州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宿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北路段时,碾压行人杨某某,造成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应系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30日,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并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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