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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80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G****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某、蔡某某从**乡沿**线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线18KM+30OM处(小地名:西秀区**镇**村)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发生侧翻并与道路左侧水泥防护墙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医护人员确认死亡、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伤者、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与伤者、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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