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宣化区**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欧曼牌晋BK****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K***挂)由西向东行驶至112国道宣化区五虎山弯道下坡路段右转弯时,挂车侧翻与牵引车分离,牵引车及挂车驶入道路中心线北侧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生前头面部受较大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收款条复印件、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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