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常熟市**全屋定制员工,住常熟市**街道**路**号**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8时46分许,驾驶苏EW****小型轿车在常熟市梅李镇师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梅西路路口右转弯时,轿车左前角与在梅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直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张某甲(男,殁年88岁)所驾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右侧相撞,事故造成张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张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6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死因系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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