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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台山市**镇**村。2019年2月19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粤JN****小轿车由台山市都斛镇都斛圩往都斛镇解放街方向行驶,当天14时许,行驶至都斛镇解放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在前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 年 8月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伤后长期卧床、重度营养不良,继发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前款及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相关书证。

6、视听资料。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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