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9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广东**大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年(车架号:171078,电机号:003639)搭载被害人李某某沿荔新公路西侧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新公路出荔景大道南759米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摔倒,造成陈某某、李某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小;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