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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7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1年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其妻子彭某某,沿本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中央绿化带以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三元里大道进棠溪新街北78米处往东南穿插,遇梁某某脚着皮凉拖鞋驾驶粤AD****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同一车道内由北往南启动行驶。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左侧与梁某某所驾驶货车发生碰撞,致彭某某倒地被货车碾压及电动自行车损坏,后彭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陈某某与彭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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