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水市**镇**村**湾,现住广水市**处****路**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8日05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京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广水市**处**大道**路段,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贸然行驶,将公路上的行人即被害人严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住广水市**处**路**号)撞倒致伤,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30日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以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刑事和解记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陈某某交通肇事案监督意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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