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预期未检验的桂E****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载饲料搭载被害人张某某沿广西合浦县常乐圩镇往西城村委会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合浦县常乐镇西城村委会旧道班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出右侧路外翻车,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鉴于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