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70********,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6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新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苑小区北门往东20米左右,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汴公交事认字【2019】第33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发生后没有逃逸,主动拨打110和120电话,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被害人已收到全额赔偿金45万元,医疗费2.2万元,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提供的(汴)公(物)鉴(病)字[2019]1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告知笔录,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的刑医鉴[2020]23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真诚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陈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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