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8时21分许,陈某某驾驶冀GE****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万龙连接线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由西向东行驶至三道沟村东路段时,与其前方道路南侧行走的陶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陶某某死亡。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解、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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