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4********, 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市永定区*****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永顺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永顺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G*****号小型轿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幼儿园出发,驶往张家界市城区方向,当晚18时33分许,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大道新***路口路段时,撞倒自北往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胡某某,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人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