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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上午,陈某某驾驶粤GJ4****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徐闻县南山镇朱宅寮沙场出发,沿木棉路、健康路、徐某某往徐闻县海安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1时42分,途经G207线徐闻县万顺路口路段右转弯变更车道时,与曾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曾某甲(男,81岁,徐闻县南山镇****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被害人家属曾某乙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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