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1********,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住**社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新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湘M*****的轻型普通货车从新田县县城前往新田县枧头镇新厦荣村,当行驶至S323线枧头镇枧头圩新市场路口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龙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