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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景德镇市******区分局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07时40分许,被不诉人陈某某驾驶赣H*****白色起亚牌小型客车(经检测,该车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行驶至景德镇市小路港村“饶电3M”电线杆附近地段时,未仔细观察,与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因陈某某操作不当错把油门当作刹车,导致汽车撞倒王某某后从其身上碾压过去,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和医护人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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