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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卖鱼,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驾驶超过核定质量的某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某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前方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沿该村道由西向北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汪某某车上乘客被害人施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3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甲让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施某某无责任。

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5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接警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询记录、保险单、电动自行车系统核查结论单、电动车销售专用票据、中国移动网上商城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称重记录单、某热电汽车过磅单、地磅单、医院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费用转交委托书、事故款暂存收据、银行转账记录、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制作说明、光盘,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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